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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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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11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2000年10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正文=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0|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Category: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Category:房产税税收优惠]][[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Category:车船税税收优惠]][[Category: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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