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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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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6年2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96〕财税字112号 1996年2月16日 执行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2003年1月30日 废止 =正文=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3号)规定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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