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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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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5〕70号 1995年8月16日 执行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2003年1月30日 废止 =正文=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增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或自产财税字〔94〕第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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