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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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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4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2005年1月1日 执行 2006年1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 200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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