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95〕财税字93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Category:1995|废]]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