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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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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2002〕43号 2002年2月27日 执行 2002年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2002〕43号 2002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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