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7号 1994年7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三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此项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 三、具体退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 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 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1994|7]][[Category:财政部]]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