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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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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5月25日 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6〕10号 2007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将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同时,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备查簿”,逐笔等级每一项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并反映每个会计期末的财政拨款结余情况。 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随之调整。 {{wiki置底}} [[Category:2006|5]][[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事业单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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