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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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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8年7月29日 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88〕财农税字第36号 1988年7月29日 执行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2006年3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我部4月召开全国耕地占用税工作会议以后,各地区都先后贯彻了会议精神,落实征收任务,组织征收入库,做了大量工作。截至7月上旬,全国耕地占用税累计入库数占中央核定全年包干任务数的13.4%。有些地区征收情况较好,已完成中央核定包干任务数的一半。但多数地区征收入库进度迟缓,有些地区征起税款没有及时解缴入库,征起数与入库数差额很大。为了切实抓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入库工作,确保今年中央核定包干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中央核定的包干任务,各地区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核定的包干任务要抓紧层层落实,对留在省级的计划占地机动数的税额,凡能按项目或按地区落实的,要尽快按项目或按地区落实。1988年耕地占用税已实行任务包干办法,望各地区要消除疑虑,抓紧组织征收入库。各地区补征的1987年应征未征部分税款,在保证完成1988年中央核定包干任务后,全部留给地方安排使用。对于列入国家重点开发地区所需的资金,我部将根据该地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入库情况拨付。 二、中央核定的平均税额标准,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组织征收入库。任何地区不得自行降低中央核定的平均税额标准,凡是自行降低中央核定平均税额标准,影响完成上交中央包干任务的地方,其短收部分由地方财力补足。 三、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我部〔87〕财预字第58号文件规定,将征起的税款按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各半同时填开两份国库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任何地区都不准放在库外账户。如发现有税款放在库外账户而不入库的,对当事的负责人,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责任。 四、任何地区不得自行扩大减免范围,不得滞缓征收,拖延入库税款,任何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税、逃税、抗税。各级财政部门对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超出《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权拒绝执行,对减免税项目要进行清理,不准乱开减免口子。凡违反规定超越减免权限而减免的项目,一律予以纠正,并如数追缴减免的税款。对滞缓、拖欠的税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缴入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检查征收入库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财政部门在下半年要组织开展征收入库的检查工作,检查重点:一是有无擅自减免税的问题;二是有无偷税、漏税、逃税和抗税的问题;三是有无至今尚未开征耕地占用税和已征税款不入库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编报征收入库的旬报、月报、季报,以便及时掌握征收入库进度。 六、各级财政部门对拖欠税款滞纳金和加征税款多次催缴无效的,应通知银行扣缴,如有违抗税法拒不缴纳、情节恶劣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8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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