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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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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2年5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20号 1992年5月19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2〕14号文件《关于寺庙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请向有关宗教组织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wiki置底}} [[Category:199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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