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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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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7年3月7日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字第36号 1987年3月7日 执行 =正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87|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房产税]][[Category: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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