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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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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2月4日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95〕财会字8号 1995年2月4日 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废止 =正文= 根据财外字〔1995〕5号文“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八五”期间实行所得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变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表”(外经会02表附表1)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8行),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5)应付股利”(30行)项目下增设“(6)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31行),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在表上以“-”号表示,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二、外经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帐面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改为企业总部的法人资本金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所属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中的国家资本,调整为企业总部投入的法人资本;企业总部作为对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同时增加企业总部和国家资本金,其帐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向所属企业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对清查财产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3)财会字第80号文印发的“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四、企业计算交纳的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4)财会字第25号文印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五、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后,外经企业有关外币业务的帐务处理,应执行(94)财会字05号文“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净损益,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如发生的净损失数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发生的净收益数额较小,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发生的净损失数额较大,报经批准后分期转销时,按转销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发生的净收益数额较大,报经批准后按期转销或弥补亏损时,按转销或弥补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在填列“财务状况变动表”时,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在“其他运用”中的“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37行)反映;发生的汇兑净收益,在“其他来源”中的“增加长期借款”项目(12行)反映。本期转销计入损益的汇兑净损益,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3行)反映。 六、企业按规定标准和权限报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应分别以下情况会计处理: 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报经批准应核销的坏帐损失,应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科目; 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报经批准应核销的坏帐损失,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科目。 七、对企业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在报经批准后,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八、企业发生的各类捐赠支出、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九、按规定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企业,在报经批准,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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