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3年1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财会明电传〔1993〕10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下发前,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二、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行通知。 请立即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3|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税务会计]]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