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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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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8年10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88〕财工字第522号 1988年10月18日 执行 =正文=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wiki置底}} [[Category:1988|O]][[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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