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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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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5月2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资环〔2022〕53号 2022年5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合理规划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地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当地工作基础和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分类施策,制定和实施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措施。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常态化实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效能。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中央财政对推进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相关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交流,内外畅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强化多边、双边国际财经对话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国际资源,推广国内外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积极争取国际资源支持。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财政政策工具不断丰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有力支持各地区各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序减量替代,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完善支持政策,激励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增产上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工业部门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发展。深化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提升城乡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鼓励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支持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房节能改造,促进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推进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电能替代,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 (三)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以及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技术标准、实现路径研究。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四)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城乡垃圾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增效。建立健全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回收利用。支持“无废城市”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五)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碳汇能力。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天然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支持牧区半牧区省份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加快推进草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碳排放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管理,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培育交易市场。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财政资金安排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中央财政在分配现有中央对地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动相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充分发挥包括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内的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地方政府对PPP项目履约行为。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化关税结构。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立足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稳定现有多边和双边气候融资渠道,继续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技术、资金、项目援助。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资金谈判,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打造“一带一路”绿色化、低碳化品牌,协同推进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密切跟踪并积极参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省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并抓好中央和省级政策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梳理现有政策,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林草、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覆盖,加强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硬化预算约束。健全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规划、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对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资金开展评估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地方落实整改措施。 (四)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级财政干部要自觉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将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内容作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增强各级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加大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宣传和科普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主题科普基地,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 <center>'''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center>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财政部印发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意见》作为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其中一项,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顶层设计文件,是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保障方案。《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明确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目标,指导各级财政干部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凝心聚力推进工作;有利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找准着力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多项政策协同作用,形成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有力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问:《意见》的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立足当前发展阶段,以支持实现碳达峰工作为侧重点,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具体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主要阐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二是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明确重点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等六大方面。三是财政政策措施。包括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五方面。四是保障措施。具体为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严格预算管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四个方面。 3.问: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四方面的原则。一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合理规划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二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地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当地工作基础和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分类施策,制定和实施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措施。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常态化实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效能。三是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中央财政对推进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相关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加强交流,内外畅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强化多边、双边国际财经对话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国际资源,推广国内外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积极争取国际资源支持。 4.问:如何保障《意见》发挥实效? 答:财政部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落实好《意见》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将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各级财政工作全局,完善学习培训内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并抓好上级政策落实。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四是持续跟踪问效。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硬化预算约束。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规划、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 5.问: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财政部已经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财政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创新完善政策制度,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和政府绿色采购等多种政策措施支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多渠道加大支持力度。2021年中央财政加强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安排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资金约3500亿元。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强化对清洁能源推广和应用、重点行业领域低碳转型、科技创新和能力建设、碳汇能力巩固和提升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二是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一方面,落实好支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予以免征,引导绿色低碳出行;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等。另一方面,优化关税结构,降低柴油发动机过滤装置等部分环境产品关税,对资源型产品和钢铁初级产品等实施零关税或低关税等,引导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三是推动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通过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以金融手段加快培育绿色发展领域的市场主体,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绿色转型。规范有序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四是不断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机制,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环保产品,只要通过国家相关认证,即可享受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支持。压实采购人的绿色采购责任,在建筑、快递包装、商品包装等领域推广应用绿色采购需求标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目标。五是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资金机制治理与合作。建设性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资金议题谈判,捍卫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维护发展中国家自愿出资原则和用款权益,营造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外部环境。加强对全球环境基金、绿色气候基金战略引领,积极利用国际多双边机构资金,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6.问:财政部主要通过哪些渠道支持清洁能源发展,下一步有什么考虑? 答: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工作,中央财政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不断提高补贴技术门槛,合理把握补贴标准退坡力度和节奏,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售完成352.1万辆,同比增长1.6倍,连续7年位居全球第一。2021年底,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通知,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明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二是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努力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截至2021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0.63亿千瓦,其中风电装机3.28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0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3798万千瓦。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48万亿千瓦时。三是鼓励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自2012年将页岩气纳入补贴范围以来,国内非常规天然气产量连续9年稳步增长。2019年起,纳入补贴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包括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气种。按照“多增多补、冬增多补”的原则,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按照增量考核的梯级奖励方式,以结果为导向,鼓励地方和企业增气上产。在政策支持下,2021年非常规天然气实际开采利用量占我国全部天然气产量的1/3以上,成为上产的重要保障。四是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安排资金支持北方地区开展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分五批将88个城市纳入支持范围,引导地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清洁取暖改造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效减少散煤消费,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7.问:目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哪些政策? 答:“十三五”以来,我国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多税共治”,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框架构建形成。现行税制中,与生态环保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政策设计既注重对生态保护、创新发展的激励,又强化对破坏生态、粗放发展的约束,还积极推进减税降费,释放政策红利,为地方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一是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调节交通运输领域的能源消耗。我国2009年实施了成品油税费改革,此后多次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二是差别设置消费税税率,减免车购税、车船税,引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设置乘用车和摩托车消费税适用税率;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三是自2018年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能源使用和排放企业排污成本有所提高,对鼓励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五是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引导企业以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完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印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8.问:目前,财政部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情况如何?下一步有哪些考虑? 答: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积极采购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一是加大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属于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只要通过国家认证即可享受采购优惠政策。2020年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85%以上,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对社会绿色消费起到了积极引领作用。二是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绍兴等6个城市试点在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中使用绿色建材,运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纳入试点的工程项目金额达1025亿元。三是构建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体系。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制定快递包装需求标准,从绿色化、减量化和可循环三个方面规定了包装材料中重金属含量等指标,引导供应商使用循环有机可再生的包装产品。研究制订绿色数据中心、打印复印耗材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四是支持重点产品绿色采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求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指导海南省试行强制采购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在中央预算单位的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定点采购方案中,明确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减少空气污染。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9.问:财政部如何支持绿色低碳科技研发推广和基础能力建设相关工作? 答: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一是通过支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科研活动予以支持,如“十三五”期间支持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核安全与先进核能技术”等重点专项,提升支撑绿色低碳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2021年起,支持布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地球系统与全球变化(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专项。二是对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稳定支持,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及行业部门要求,自主开展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研究。在支持基础能力建设方面。主要是通过相关部门预算支持有关部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自然资源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强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建设,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碳排放统计核算与分析,同时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实现路径研究。 10.问:财政部主要通过哪些资金支持碳汇能力巩固和提升,成效如何? 答: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碳汇能力。一是通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有效促进生态恢复,整体提升了祁连山、黄土高原、长江中下游等重点生态地区核心区的生态系统质量,扩大了生态空间。二是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天然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我国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04%,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6.1%,湿地保护率达到52%,沙化土地防治成为全球典范。三是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整体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红树林保护修复、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藻等固碳能力。四是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快推进草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和保护性耕作,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wiki置底}} [[Category:2022|5]][[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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