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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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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0〕124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其他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现将《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商业银行执行。 附件: 1.[[#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2.[[#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 4.[https://pan.baidu.com/s/1s49FYq590hkXzEHX6TZVrQ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申报及计分表] 提取码: n8v1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引导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提高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银行一个会计年度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要为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导向,促进商业银行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统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引导,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统一规制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政部负责分类制定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负责采集数据,计算并发布行业标准值,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有效与公平,商业银行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数据应由负责商业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数据应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导向和指标体系=== 第七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维度包括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四个方面,评价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股东回报、资产质量等。 第八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4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情况。 (二)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4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状况和人均贡献水平。 (三)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四)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第九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客观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可以采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单一评价方式包括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标准对标、定性打分等。行业标准值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并公布;其他标准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测算和确定。 第十一条 对采用综合方式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指标特性,选择至少两种评价方法,分别设置评价方法权重(见附件3),从不同维度综合评价同一指标。 第十二条 对采用行业对标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快报资料,对商业银行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商业银行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测算行业标准值(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对采用历史对标方法的指标标准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基础数据进行测算,其中样本平均值作为“中等值”。其他五档标准值按照合理方法确定(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对采用定性打分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或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据,结合监管情况各自打分,以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 评价计分是将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商业银行所处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六条 对被评价商业银行评价期间(年度)发生的属于加、减分事项,经核实后,予以加分或降级、扣分(见附件3)。 ===第四章评价数据===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商业银行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账面数据申请适当调整或还原,申请调整事项经审计师出具鉴定意见后,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业性营业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计算行业标准值时统筹考虑影响因素; (二)商业银行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三)商业银行承担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业务或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调控要求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部分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四)商业银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影响因素; (五)商业银行并表范围、并表比例发生变动,应将变动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部分作为客观影响因素; (六)商业银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账面数据;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客观因素。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确保各项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及时、真实、可获得。数据来源为监管报表的,应将监管报表作为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数据来源为内部业务统计的,应对业务统计口径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包括: (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二)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四)对各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调整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数据来源;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评价商业银行提供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当年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在已计算的绩效评价结果上,下调一档确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后,及时反馈商业银行,抄报负责商业银行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档及以下(不含)的,商业银行要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 第二十四条 当期评价后发现财务数据不实或有误,财政部门可追溯调整评价结果,并追溯调整与评价结果联动挂钩的其他事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绩效评价加分事项,按照审慎从严的原则,如确有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需依据充足,论证充分。 对于绩效评价减分事项,一经核实,从严确认。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全套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地方商业银行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商业银行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商业银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要求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行业标准值。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属于地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确有需要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对评价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开展商业银行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商业银行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商业银行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股权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原由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转为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原地方商业银行转为由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调整绩效评价结果确认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本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暂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6)|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class="wikitable" |- ! 考核方面 !! 具体指标 !! 权重(%) !! 导向 !! 类型 !! 指标定义/计算公式 !! 数据来源 !! 评价方法 |- | rowspan="4"|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25%) || 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 || 6 || 正向 || 定量 || 绿色信贷占比:年末绿色信贷贷款余额/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 监管部门报表 ||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 | 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 || 6 || 正向 || 定量 || 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占比:年末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 监管部门报表 ||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 || 7 || 正向 || 定量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情况:全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有余额户数: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 监管部门报表 || 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的为3.5分,未实现但完成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银行每年初正式发文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的,视实际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之比,酌情得分;增速及信贷计划均未实现的为0分。 贷款户数: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得3.5分,未实现的为0分。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 || 6 || 逆向 || 定量 ||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符合年度监管要求。 || 监管部门报表 || 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得3分,高于3个百分点的,得分在3分内按区间比 例计算。 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达到年度监管要求的得3分,未达到年度监管要求的,得分在3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 |- | rowspan="4"|发展质量(25%) || 经济增加值 || 7 || 正向 || 定量 || 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财务报表 ||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且根据商业银行平均净资产规模大小,即“超过1000亿元、1000亿元以下”进行行业分档对标。 |- | 人工成本利润率 || 6 || 正向 || 定量 || 利润总额/人员费用×100% || 财务报表 ||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 | 人均净利润 || 6 || 正向 || 定量 || 净利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 财务报表 ||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商业银行利润总额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按实际值的1.1倍计算评价,低于1000亿元的,按实际值计算评价。 |- | 人均上缴利税 || 6 || 正向 || 定量 || 年度分红及缴税/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 财务报表 ||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 | rowspan="5"|风险防控(25%) || 不良贷款率 || 5 || 逆向 || 定量 ||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 财务报表 || 行业对标 |- | 不良贷款增速(还原核销耗用拨备) || 5 || 逆向 || 定量 || (当年新增不良贷款额+当年冲销或卖出资产耗用的减值准备)/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00% || 财务报表 || 行业对标 |- | 拨备覆盖水平 || 5 || 适当 || 定量 || 实际计提损失准备/应计提损失准备×100% || 财务报表 || 拨备覆盖水平在100%-200%之间为满分,在0-100%或200%-300%内的,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 |- | 流动性比例 || 5 || 适当 || 定量 || 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 财务报表 || 监管对标,达到监管要求(25%)及以上为满分,在0-25%内的,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 |- | 资本充足率 || 5 || 适当 || 定量 || 总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 财务报表 || 监管对标,达到监管要求及以上为满分,低于监管要求的,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 |- | rowspan="3"|经营效益(25%)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10 || 正向 || 定量 || [(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 年初国有资本]×100% || 保值增值表 || 行业对标 |- | 净资产收益率 || 8 || 正向 || 定量 || 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 财务报表 ||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 | 分红上缴比例 || 7 || 适当 || 定量 || 分红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0% || 财务报表 || 分红率达到30%为7分;低于30%的,按实际分红率占30%的比例计算分数。 |}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 一、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商业银行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一)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红上缴比例等; (二)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二、行业标准值测算方法 (一)被剔除的商业银行数据主要包括: 1.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为负数的数据; 2.相关指标与正常商业银行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商业银行数据; 3.期初数或上年数不完整的商业银行数据。 (二)依据所建样本库中商业银行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1.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2.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六段,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6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40%的样本数据为第五段,后20%的样本数据为第六段; 3.计算每一段样本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并将六段指标的平均值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中等值”、“较低值”、“较差值”、“极差值”,对应六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 4.对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规定根据银行平均净资产、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规模大小分档的,按照财务指标规模大小分档后,运用上述分段平均法测算每一档位的标准值。 三、历史对标标准值测算方法 依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前5年基础数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正向指标、逆向指标测算历史对标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一)计算财务指标前5年数据的最低值、平均值和最高值。 (二)对于前5年数据的最低值、平均值和最高值,通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对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分别划分为以下六档: 1.正向指标中,第一档按前5年最低值下浮20%、第二档按前5年最低值下浮10%、第三档按前5年最低值、第四档按前5年平均值、第五档按前5年最高值、第六档按前5年最高值上浮10%取值; 2.逆向指标中,第一档按前5年最高值上浮20%、第二档按前5年最高值上浮10%、第三档按前5年最高值、第四档按前5年平均值、第五档按前5年最低值、第六档按前5年最低值下浮10%取值。 (三)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中的第六档至第一档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中等值”、“较低值”、“较差值”、“极差值”,对应六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 (四)对于难以获取前5年数据的财务指标,可选取最近5年内数据,按上述步骤计算标准值。 四、综合方式测算方法 对采用综合方式的绩效评价指标,选取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评价方法,综合评价同一指标。具体步骤包括: (一)按照上述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标准值测算方法,分别对绩效评价指标测算标准值。 (二)将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商业银行所处标准值,分别计算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的指标得分。 (三)按照行业对标80%和历史对标20%权重设置,计算指标综合得分。 五、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 (一)商业银行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政策和部署方面,如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措施得当的,给予1-5分加分。 (二)对被评价商业银行评价期间(年度)发生的不良事项,经核实后,予以降级或扣分。 1.发生风险事件降级: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2.违规受罚扣分: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 3.出现信息质量问题扣分或降级: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 商业银行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4.无序设立子公司扣分: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设立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 5.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扣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政策和部署方面,存在下列情况的,经查实后,给予1-5分扣分,并按违规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1)未按规定,违法违规为企业办理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 (2)未积极对接企业需求、及时受理企业申请的; (3)不符合聚焦重点、精准支持要求进行办理的; (4)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或未停止给予贷款延期政策支持和融资支持的; (5)与企业串通,虚假申请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 六、分档分数线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以80、65、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5分;95分>AA≥85分;85分>A≥80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不足80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0分>BBB≥75分;75分>BB≥70分;70分>B≥65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65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65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wiki置底}} [[Category:2020|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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