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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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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2月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95〕财会字11号 1995年2月9日 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废止 =正文=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 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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