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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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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9月2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 财会〔2022〕26号 2022年9月26日 执行 =正文=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服务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学院和研究院、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成本核算不适用本指引。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成本核算。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高等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高等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对象,是指高等学校在成本核算时根据其职能目标、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的,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具体对象。 本指引所称成本项目,是指高等学校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高等学校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为高等学校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 (二)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如 确定学费收取标准等)提供成本信息参考。 (三)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高等学校整体、政策、项目等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同时也为高等学校开展绩效自评提供依据。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六条 开展成本核算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成本核算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 等基础工作,保障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条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按照成本核算要求采集费用、收入、教职工和学生等各类人员相关信息、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四)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 告,全面反映成本核算情况。高等学校至少应以公历年度作为核算周期,同时可以结合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教学周期、项目实施周期等进行成本核算。 第九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关于成本核算原则等内容,应当遵循《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信息需求, 多层次、多维度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高等学校按照管理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整体、内部组织部门、学科、专业等。 高等学校按照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至少应当将业务活动中的教学活动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也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将科研活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教学活动成本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院系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 (一)院系教学成本。为满足教学活动成本控制、绩效管理等需求,高等学校以提供教学服务的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统称院系)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院系面向本院系和其他相关院系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院系教学成本。 (二)学生教学成本。为满足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等需求, 高等学校以不同类别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接受教学服务相关的各项耗费。高等学校可以按照不同学生类别, 分专业、学科、学历等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教学成本。 1.专业成本。以不同专业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专业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专业成本。 2.学科成本。以不同学科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学科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学科成本。 3.学历成本。以不同学历类型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 核算各学历类型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学历成本。 高等学校开展学生教学成本核算时,一般将专业作为基本类别,并在专业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核算学科成本、学历成本等。以各类别学生教学成本总额,按该类别学生人数求平均,即该类别的生均成本。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三章 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成本核算对象为高等学校整体的,其成本范围包括高等学校发生的全部费用,即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 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成本核算对象为教学、科研活动的,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中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部分。 为满足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高等学校应当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完整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定对成本范围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所对应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保持 协调,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归集获取各成本项目的费用。 对于金额较大、发生频繁或重要性程度较高的成本项 目,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在上述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例如,高等学校可对学生住宿相关费用增设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下增设学生奖助费用项目等。 ==第四章 业务活动成本归集与分配==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 完全成本法下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均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制造成本法下只将业务活动费用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 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中可以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需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费用。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业务特点、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将间接费用分配至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分配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根据资源耗费动因进行分配。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有证据证明新方法能够显著提升成本核算质量的除外。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成本核算时,通常将内部机构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 研等业务活动的机构,高等学校的业务部门一般采用院系的形式进行设置。 (二)辅助部门。辅助部门是指为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机构,如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 (三)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是指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管理活动的机构,如学校办公 室、人事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餐饮管理部 门、公寓管理部门等后勤部门。高等学校可根据成本核算需要进一步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划分为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将“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活动类型、成本项目分别归集至业务部门、辅助部门,将“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成本项目归集至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 (二)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仅限完全成本法)、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各业务部门。其中,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一般先分配至业务部门和辅助部门,再随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辅助部门费用占比不高 的,也可以直接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直接全部分配至业务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之间、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产品的金额占比较大的,也可以将费用先进行交互分配,再分配至业务部门。 (三)将业务部门归集的费用分配至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一条 在完全成本法下,高等学校应当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分配至教学活动和科研等其他业务活动。在实际费用分配过程中,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将相关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归集的费用直接分配至某类业务活动(如教务部门归集的费用可全部分配至教学活动)。无法直接分配的,应当采用参数分配法分配至不同活动类型。 ===第二节 院系教学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教育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归集和分配至各院系教学活动和辅助部门教辅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完全成本法下,高等学校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ref>高等学校在应用参数分配法时,可以按照成本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分配参数。</ref>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不包括其直接面向学生提供服务和产品的相关费用,即支持成本)分配至各院系教学活动和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分配参数可以根据相关行政后勤管理部门业务特点选择教职工或学生人数、房屋面积、工作量、费用、收入等。分配参数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某院系教学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 = 该院系教学活动分配参数×分配率 某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 = 该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分配参数×分配率 分配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 ÷ 各院系和辅助部门分配参数之和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将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各院系教学活动,分配参数可以选择教职工或学生人数、工作量、房屋面积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按照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院系教学活动归集和分配的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加总,即为院系教学成本。 ===第三节 学生教学成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教学成本包括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 直接教学成本是指某类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院系按照培养计划提供的各类课程、实践活动、论文和毕业设计指导等(以下统称课程)成本以及其他直接计入该类学生的成本。支持成本是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成本。 在完全成本法下,高等学校应当在分别核算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学生教学成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将专业作为基本学生类别的,在核算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时,对于院系教学成本中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应直接归集至该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对于无法归集的,应当先将其分配至课程或学分,再进一步分配至直接教学成本。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通过课程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核算课程成本。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选择合理的分配参数将无法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分配参数可以选择学分数、课时、人次等,并考虑不同学历层次课程的资源耗费差异。 某课程成本 = 该课程的分配参数 × 课程相应学历层次的资源耗费权重 × 分配率 分配率 =(院系教学成本-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 Σ(各学历层次的分配参数×相应学历层次的资源耗费权重) 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采用作业成本法,根据资源动因将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有关作业,然后再将作业成本根据作业动因分配至课程。高等学校应当在梳理教学流程基础上划分作业,例如授课、指导论文、实践活动、考试等。资源动因、作业动因参数可以选择学分数、课时、人次、房屋面积、课后作业次数等。 (二)核算课程生均成本。在课程成本基础上按照修习人数计算得到课程生均成本。 某课程生均成本 = 该课程成本 ÷ 该课程的修习人数 (三)按照实际课程修习情况或培养方案将各专业学生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和在本院系及其他相关院系修习的课程成本进行累加,得到直接教学成本。 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 = 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 + Σ(相关课程生均成本 × 该专业修习相关课程的人数)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通过学分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核算单位学分成本。一般考虑不同学历层次学分的资源耗费差异,选取加权学分数作为分配参数,并将无法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学分(未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高等学校可以用课时数代替学分)。 某学历层次单位学分成本 = 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资源耗费权重 × 分配率 分配率 = (院系教学成本-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 该院系的加权学分数 某院系的加权学分数 = Σ(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在该院系修习学分数×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资源耗费权重) (二)根据各专业学生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和在本院系及其他相关院系修习学分成本计算得到直接教学成本。 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 = 可归集至该专业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本院系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成本 × 该专业学生在本院系修习学分数 + Σ相关院系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成本 × 该专业学生在相关院系修习学分数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学生类型、人数等标准,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费用(如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费用)分配至专业,即为支持成本。 某专业的支持成本=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的相关费用÷全校受益学生分配参数×该专业学生分配参数 第三十一条 将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加总,即为该专业成本;按照该专业学生人数求平均,即为专业生均成本。 某专业成本 = 该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该专业的支持成本 某专业生均成本 = 该专业成本 ÷ 该专业学生人数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基于各专业成本进一步计算确定学科成本、学历成本等类别的学生教学成本。 某学科/学历成本 = Σ该学科/学历层次各专业教学成本某学科/学历生均成本 = 该学科/学历成本 ÷ 该学科/学历层次学生人数 ===第四节 科研活动成本核算===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需要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归集和分配至各院系科研活动和辅助部门科研辅助活动。在完全成本法下,还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分配科研活动应当承担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应当参照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确定科研活动的成本核算对象、将各院系科研活动和辅助部门科研辅助活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五章 成本报告==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成本报告是指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成本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高等学校成本核算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高等学校成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成本报告按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内报告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单位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报告;对外报告是指高等学校按政府财政、教育、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成本报告包括成本报表和成本分析报告。 成本报表是用以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考核评价高等学校运行状况的各种报表及重要事项的说明。 成本分析报告为对高等学校运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改进建议等的文字报告。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内成本报告,根据管理要求可按公历年度、教学周期或项目实施周期编报,目的在于满足日常管理、临时或特殊任务的需要,使成本信息及时服务于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外成本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类型学生教学成本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 对外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外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当遵守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指导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成本核算规范、对外成本报表格式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指引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规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内成本报表格式等。 第四十一条 服务于财务报表编制的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等资产成本的核算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1.[[#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关系示意图|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关系示意图]] 2.[[#直接教学成本核算流程示意图|直接教学成本核算流程示意图]] ==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关系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9-26-1.png|500px]] </center> ①按部门归集和分配费用(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②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分配至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和院系教学活动(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③将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院系教学活动(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④学生教学成本——支持成本的核算(第三十条) ⑤学生教学成本——直接教学成本的核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具体流程见附2) ⑥学生教学成本——专业成本的核算(第三十一条) ⑦学科/学历等其他学生教学成本的核算(第三十二条) 注: 1.该示意图中选择采用完全成本法进行核算。 2.该示意图学生教学成本以专业成本核算为基础,进一步核算学历等其他维度的学生成本。 ==直接教学成本核算流程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9-26-2.png|500px]] </center> 该示意图以专业成本为例,对直接教学成本的核算进行示意。 ①对于院系教学成本中可归集至该专业直接教学成本的,应直接归集至该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第二十七条) ②对于无法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应当先将其分配至课程或学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③按照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和相关课程或学分成本计算得到直接教学成本。(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政策解读= <center>'''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答记者问''' 2022年10月11日 会计司</center>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以下简称《高校指引》)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财会〔2022〕27号,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指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具体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高等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有关各方对推进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高校院所出于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相关制度基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为开展成本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202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指引》)也为高校院所成本核算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等财务信息。”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随后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再次对高校院所提出成本核算方面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的迫切需求。 二是服务高校院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从成本等方面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特别是我部2021年印发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将成本指标提升为一级指标,并设置了经济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经了解,目前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均对高校院所单位整体、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的绩效管理提出要求。因此,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反映各项经济成本,为完善高校院所绩效管理体系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三是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需要。高校院所作为事业单位需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高校院所及其内部机构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需要以成本信息为抓手,量入为出,将成本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合理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激励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控制。开展成本核算有助于高校院所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管理活动,更科学地服务流程优化、项目取舍、资产购置等决策事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合理配置高校院所教育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的需要。在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应用方面,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核算将有助于确定科技成果的投入成本,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走向市场提供价值参考,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面,以学费收取为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强调,要加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在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服务定价方面,《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科学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社会承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成本核算有利于科学事业单位合理确定服务定价,在弥补本单位运行成本的同时促进科研设施共用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横向项目的成本补偿提供参考。 问:成本核算指引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什么关系?具体指引在成本核算指引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第一,成本核算指引(包括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成本核算是政府财务会计的延伸,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应用。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如高等学校“业务活动费用”的明细科目设置应当与教学等活动的成本项目相衔接。 第二,基本指引为具体指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基本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具体指引在遵循《基本指引》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通用的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具体指引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成本核算提供了制度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成本核算指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对具体指引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在行业原有成本核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院指引》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单位应当在遵循基本指引、具体指引和主管部门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核算办法或细则,进一步明确成本核算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业财融合,有效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因此,基本指引、具体指引、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单位核算办法等构成了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基本指引是成本核算技术层面的顶层设计,具体指引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和单位核算办法是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配套的贯彻实施文件。其中,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内容,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问:两个具体指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工作,我们在2020年初分别设立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建专家组,围绕高校院所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成本归集和分配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具体指引讨论稿。自2021年11月以来,我们先后就两个讨论稿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上半年,我们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6号),面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分别委托三家高等学校和三家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模拟测试工作,进一步论证两个具体指引的可行性,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22年8月底,我们收到64份关于《高校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11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343条具体意见;收到74份关于《科研单位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26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48份共提出了238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两个具体指引的框架和内容,认为两个具体指引的印发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为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提供有效支撑。绝大部分反馈意见认为两个具体指引在内容上充分考虑了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其成本核算需要,特别是六家模拟测试单位对两个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给予了肯定。我们对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根据反馈意见对《高校指引》中的适用范围、成本核算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成本核算周期、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外成本报告内容及公开要求、学科成本对象设置、学生教学成本交互分配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科研单位指引》中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科研团队”的名称、不同业务活动的部门划分、成本核算周期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于部分未完全采纳的意见,我们与有关各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对于涉及两个具体指引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拟在下一步相关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部署,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体例结构、基本概念、核算原则、方法等方面与《基本指引》保持一致。 二是立足成本核算现状。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两个具体指引立足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现状,重点解决大量高校院所尚未开展成本核算的问题,通过简单易行、可操作的步骤及方法迈出“从零到一”的一步。 三是紧密结合会计核算。两个具体指引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在数据基础、成本项目的设置等方面与财务会计核算相衔接,确保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提高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 问:两个具体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两个具体指引根据《基本指引》制定,在体例结构上基本保持一致,共包括6章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成本核算相关概念的定义、成本信息需求、会计数据基础、组织管理、成本核算步骤、成本核算周期和其他要求。 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高校院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有关具体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三章为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主要规定高校院所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等。 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主要规定业务活动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分类和成本归集与分配流程等一般要求。《高校指引》规范了院系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科研单位指引》规范了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成本报告的定义、分类、内容、编制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与具体指引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及具体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问:两个具体指引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高校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保持一致。对于其他相关单位是否适用《高校指引》,有关考虑如下:一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如独立学院、研究院等),可以参照《高校指引》单独开展成本核算,其相关成本不并入高等学校;不涉及高等学校教学职能的(如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不适用《高校指引》。二是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考虑到其存在高等学校教学成本信息需求,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三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不涉及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已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进行规范。按照《高校指引》与财务会计保持衔接的原则,应当将此类单位的相关成本纳入高等学校整体成本范围,不再纳入教学等业务活动成本范围。四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 《科研单位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结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参照《科研单位指引》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规范了哪些成本核算对象? 答:《高校指引》聚焦于高等学校教学活动,对其成本核算进行详细规范,具体包括院系和学生两类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对象。此外,对于高等学校科研活动的成本核算,应当参照《科研单位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活动是科学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在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强的成本核算需求,《科研单位指引》重点对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等科研活动成本核算作出详细规定。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占比相对较低,且其核算流程和方法与科研活动基本一致,因此,科学事业单位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要求执行。此外,对于科学事业单位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应当参照《高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对于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流程是如何规范的? 答:《高校指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教学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院系,形成院系教学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其中,学生教学成本的核算流程规范如下:一是以专业成本为基础,进一步核算其他维度的学生教学成本。按照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按学科门类、专业类(一级学科)、专业划分学科和专业。因此,各学历层次的专业成本可作为学生教学成本的基础,学科、学历成本等可通过将相关专业成本叠加计算取得。二是高等学校应当在分别核算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当各院系互相为其他院系的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需要考虑进行成本交互分配。支持成本因其不受教学活动影响无需进行交互分配,直接教学成本通过核算课程或学分成本解决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问题,按此分别核算的思路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三是在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高等学校可以选择将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或学分,进一步按照不同类型学生修习课程或学分情况形成直接教学成本,实现了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也为高等学校成本对象的扩展保持了灵活性,如便于进一步获取学分、年级等更多维度成本信息。 《科研单位指引》对科研项目提供了两种成本核算路径:一是对于项目管理较好、基础信息完备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多个科研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当将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二是对于不具备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条件的,应当将科研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科研业务部门,形成部门科研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路径。 问:关于两个具体指引,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为确保两个具体指引的高质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促进高校院所增强成本核算意识,掌握成本核算要求,积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二是组织编写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应用案例,通过示例指导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三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文件,明确成本报表格式,指导高校院所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扎实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备注= {{wiki置底}} [[Category:2022|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事业单位会计]][[Category: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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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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