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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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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3号 2020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财政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财政部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项目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及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7.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预算单位填写的支付信息完整准确反馈相关内容; 3.是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疑点信息核实===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监控疑点信息。 第十条 财政部对监控疑点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电话核实。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通知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约谈和实地核证。对电话和调阅材料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或实地了解核实情况。 (四)部门协查。对情况复杂或相关单位不配合核实工作的,财政部将监控疑点信息转送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或代理银行总行协助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第四章 违规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财政部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四)对未在限期内落实财政部书面整改意见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向财政部传输动态监控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情况扣减其代理服务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跟踪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整改结果,按要求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规范制作处理单,记录核实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对财政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定期或不定期将预算执行中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反馈给中央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加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编制或调剂预算、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充分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向财政部定期反馈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重大问题和情况。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监控疑点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与中央部门、代理银行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四)指导各地监管局开展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五)依照权限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事宜。 (六)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属地中央预算单位日常监控、监控疑点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动态监控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与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中央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财政部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部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票据要素信息。 (三)配合财政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财政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核实监控疑点信息、整改违规问题并向财政部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动态监控工作要求,调整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向财政部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 (四)加强与财政部联系互动,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发现的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五)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20|1]][[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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