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34号 2003年10月27日 执行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 2006年3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仁〔1998〕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并符合《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1、2、4、5、6项规定的条件。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三、对已具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和澳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应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Category:2003|废]]
返回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