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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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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月2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7号 2019年1月2日 执行 =正文=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二、对《[[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解读= <center>'''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答记者问''' 2019年1月4日 条法司</center> 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决定》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采取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据此,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问:请问修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各部门在线政务服务要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同步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据此,我们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问:请问本次修改2部部门规章为什么采用一揽子修改方式? 答:本次修改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作出的专项修改,均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提出新的要求,旨在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6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修改3条。为了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地,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采取了一揽子修改的方式,对上述2部规章一并作出修改,形成了《决定》。 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精简申请材料,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执业许可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改为由审批机关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核实。 二是简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程序,将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两个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手续修改为只需要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最多跑一次”的办理要求。 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按照国务院“一网通办”的改革要求,删除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将备案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全部网上办理。 问:财政部门如何做好修订内容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严格根据《决定》规定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办理要求的各项公示、公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不断优化服务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二是加强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相关申请信息进行必要核验,确保行政管理质量,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备案时,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迁入地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向迁出地财政部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备案情况。 [[Category:2019|1]][[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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