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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住房补贴不宜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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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8月10日 财政部关于住房补贴不宜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 财综函〔2007〕48号 2007年8月10日 执行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你院《关于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计提工会经费的请示》(社科财字〔200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住房补贴是政府或单位对职工个人和家庭的改革性补贴,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不宜计入职工工资总额。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的有关规定,住房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产物,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以货币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给予住房消费补助的专项资金,并不是所有职工都普遍享有的补贴。住房补贴包括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以及其他补贴,除按月补贴随同职工工资一并发放以外,其他补贴均为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随同职工工资发放,只是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改变,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职工住房实时消费能力,并不等于住房补贴就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住房补贴不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科目,而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基于上述,住房补贴在性质上是政府或单位对职工个人和家庭的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因此,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不宜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二、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住房补贴不宜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企业发给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作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企业发给无房新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同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的规定,工会会员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为使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工会经费政策相一致,我们意见,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以及职工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均不宜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 此复。 {{wiki置底}} [[Category:2007|8]][[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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