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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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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9月30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2003年9月30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人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人—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人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人—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人—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人—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人“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人,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人、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wiki置底}} [[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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