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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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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0年9月6日 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90〕财农税字第65号 1990年9月6日 执行 1999年7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99〕财法字第57号 1999年7月19日 废止 =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却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共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规定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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