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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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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9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 —— 2020年9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积极稳妥做好预告登记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函告如下: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第20条、《民法典》第221条规定的法律制度,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预告登记是自愿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按约定依法申请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自然资发〔2020〕83号文件规定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并非强制,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wiki置底}} [[Category:2020|9]][[Category:自然资源部]][[Category: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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