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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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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4月6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 2021年4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PAib6cuEq_f2_GduDH6Iqg?pwd=ngvh 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 提取码:ngvh {{wiki置底}} [[Category:2021|4]][[Category:自然资源部]][[Category: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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