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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定义主要参照《弗拉斯卡蒂(Frascati)手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视为研发费用。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涉及税种:[[:分类: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研发活动的界定= ==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类型 !! colspan="2"|研发活动 !! rowspan="2"|非研发活动 |- ! 主要目的 !! 具体形式 |- | 基础性研究 || 主要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 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素性研究。 || 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 应用性研究 ||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或目标,为获取新知识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创造性研究。 || 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 实验性开发 || 主要是利用从科学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为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开发新工艺新系统和新服务,或对已产生和已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开发、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系统性工作。 ||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等。 || 市场调查、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 ==研发活动判断要素及内涵== {| class="wikitable" ! 研发活动要素 !! 内涵 |- | 1.有明确创新目标 || 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结果导向,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可通过以下问题予以明确。例如,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为“是”,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 | 2.有系统组织形式 || 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 | 3.研发结果不确定 ||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 ==研发活动(R&D)判断的边界与说明==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处理方式 !! 备注 |- | 原型 || 计入R&D || 原型的设计、制造和测试都属于研发活动;但为了进行批量生产而试生产的首批产品不是原型,其制造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小试 || 计入R&D || 为了验证新产品、新工艺等能否正常运行的研发活动 |- | 中试 || 计入R&D || 为了验证新产品、新工艺等在大规模投产前能否正常运行的研发活动 |- | 中试工厂(中试设施) || 区别对待 || 主要目的是研发活动,其建造与运行则属于研发活动,包括为了对假设进行评估、编写新产品方案、确定新成品规则、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建筑物、编制工艺操作说明书或手册等搜集数据,或者获得经验;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工业设计 || 区别对待 || 为研发活动开展的设计属于研发活动,如设计程序、制定技术规格、开发其他用途等;为生产进行的设计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工业工程和工程装备 || 区别对待 || “反馈”研发及与创新过程中的工装准备和工程属于研发活动;为产品流程而进行的工作不属于研发活动 |- | 软件开发 || 区别对待 || 在不以软件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如果软件开发是研发项目整体组成的一部分,属于研发活动;否则,需要进一步判断 |- | 试生产 || 区别对待 || 为新产品、新工艺全面测试及随后进一步的设计和工程化进行的试生产属于研发活动;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 || 不属于R&D || “反馈”研发除外 |- | 常规测试 || 不属于R&D || 即使由 R&D 人员进行的常规测试也不属于研发活动 |- | 数据收集 || 区别对待 || 作为研发项目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数据收集属于研发活动;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公共检验控制、标准与规章的执行 || 不属于R&D || |} 注:“反馈”研发是指一项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与其他科技活动之间的边界说明=== 科技活动的范围更广,包括研究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各类活动总称。 很多科技活动单独看其本身并不是研发活动,但如果主要是为了实现研发需求,则可视为研发活动。例如,科技信息服务、通用信息收集和编制、测试与规范化、质量控制、可行性研究等;否则,不是研发活动。 以下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①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服务,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除外;②描晒复印图纸、摄影摄像等服务;③计量检定单位提供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服务;④理化测试分析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 ==会计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 class="wikitable" |+ 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 |- ! 研发阶段 !! 定义 !! 特征 !! 相关活动例举 |- | 研究阶段 || 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 | 开发阶段 || 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 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 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税收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项目管理= =税前加计扣除标准= ==基础版== ===适用年度=== 2016年度至今 ===加计扣除比例=== {| class="wikitable" |- ! 计入当期损益加计扣除比例 !! 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比例 |- | 50% || 150% |} ==升级版== 未列明相关信息同基础版 ===适用年度=== 2023年度至今 ===加计扣除比例=== {| class="wikitable" |- ! 计入当期损益加计扣除比例 !! 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比例 |- | 100% || 200% |} ==企业要求==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行业负面清单== 不适用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支出==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 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 =“研发支出”辅助账= ==“研发支出”辅助账(2015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规定: 1.[http://pan.baidu.com/s/1o78fyum 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http://pan.baidu.com/s/1jI9jFyI 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http://pan.baidu.com/s/1jI5fVOa 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http://pan.baidu.com/s/1ccWaa6 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5.[http://pan.baidu.com/s/1miFRsY8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2021简化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件规定: 1.[https://pan.baidu.com/s/12vhEVnm0UTYYHfs5B902PA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提取码: hi39 2.[https://pan.baidu.com/s/1S91BIp43C_C-nCUKVYSGCQ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提取码: g4bc =研发费用归集= ==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归集口径比较== {| class="wikitable" ! 费用项目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会计规定 !! 备注 |-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 | rowspan="3"|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丫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 |-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同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 | 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 | 设计试验等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 || |- | 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叔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能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支出==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常见问题= 1.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研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自身的处理方式。 2.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4.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共用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按照当年费用化的金额部分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照形成的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进行加计扣除。 7.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未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未归集的费用,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鉴定案例= ==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了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施过程中,实现了****+****+****的技术组合,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还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的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四大关键技术;所实现的制动效能与响应速度、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解耦能力、制动能量回收等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传感器、机械、算法设计,以及测试、试验(台架、整车)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产品设计开发”到“小批量试制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改进和提高,在不断试错过程中逐步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进行验收,并已获得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针对市场上办公桌的传统办公单一属性,企业认为“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的研发目标旨在办公智能化、舒适度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创新。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介绍内容,均笼统地描述为“包含***功能”“实现***功能”。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 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随着业务发展和群规模的不断扩张,企业发现运营人员承压、服务相应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浮现,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在企业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话存档部分使用了Kafka消息队列,有效解决了大批量会话存档以及分发给数据室备份等并发问题,同时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与实时性能。为了增加系统可靠性的要求,开发团队进一步优化了会话存档相关流程,以及为保证数据稳定,实时使用Kafka将数据发送给数据室,保证数据可靠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运用了诸多新技术,如: 1.ACS云技术:多可用区架构部署、快速交付、弹性扩容,提升运维效率及核心竞争力。 2.数据传输安全技术:敏感信息使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传输,定时漏洞扫描,数据多渠道备份,多维度保障系统安全。 3.数据保障技术:业务数据会基于重要程度进行入库,使得数据能够沉淀并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库层面主备共存,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保存。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法规= ==税务相关法规(2023年7月版)==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23号修改 || 2018年12月29日 |- | 2 ||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 财企〔2007〕194号 || 2007年9月4日 |-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号 || 2015年11月2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税总发〔2015〕146号 || 2015年12月9日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2015年12月29日 |-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2017年11月8日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2018年4月25日 |-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64号 || 2018年6月25日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 2021年9月13日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2022年5月20日 |- | 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2023年3月26日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2023年6月21日 |} ==技术合同相关法规(2023年7月版)==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 2000年2月16日 |- | 2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 2001年7月18日 |- | 3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 2001年7月18日 |- | 4 ||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 —— || 2022年10月28日 |} {{wiki置底}} [[Category: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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