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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死欠核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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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9月30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死欠核销工作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3〕221号 2003年9月30日 执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6月15日 修改 =正文=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规范核销死欠的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对核销死欠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望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 一、核销死欠的范围 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并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滞纳金、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二、申请核销死欠应附的资料 1.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 3.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4.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5.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复印件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6.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报告(详细说明欠缴税金发生的事由、时间、税种、金额、追缴过程); 7.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证明文件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出具核查材料。 三、申请核销死欠的程序 对符合核销死欠条件的欠缴税金,先由各县(区、市)税务局对欠缴税金的纳税人逐户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地、州)税务局进行审核;各市(地、州)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会同税政处、所得税处、计会处、稽查局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局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附表2),基层计会部门依据该通知书进行帐务处理。 在核销死欠的工作中,各地税政部门负责所管税种核销死欠的具体管理和统计工作;稽查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核销死欠的调查核实工作;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纳税人逐户填报申请表并汇总上报工作;计会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工作。 四、核销死欠确认资料管理 对于已确认的核销死欠,各地应按要求保管有关原始材料: 县级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必须将“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与相应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装订一起,作为县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并按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基层主管税务部门必须将“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与相应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及全部申请确认材料装订一起,作为户籍征管档案资料保存备查。 五、凡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死欠核算的,或填报虚假材料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存申请确认材料的,视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帐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基层税务部门不得将核销税款批复文件发给纳税人。 {{wiki置底}} [[Category:2003|9]][[Category: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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