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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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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1月19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琼府〔2008〕74号 2008年11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同时,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国内外消费者,部分商品房销往国内外,房地产业已成为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强保障、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建设力度,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用3年时间,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年均增加1平方米。 二、从2009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2年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对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 三、积极解决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海口市、三亚市以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结合发放住房补贴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其余市、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居民住房问题。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中低收入线划分试行办法》等,合理划分中低收入标准,切实有效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五、加大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我省垦区、林区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六、改制国有企业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理住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 七、采取积极、灵活的供地政策保障房地产发展用地需求,适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发展的用地指标。利用旧城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的用地,不受市县房地产用地指标限制。 八、大力扶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出让,允许以合同约定方式缓交或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限价商品住房的投资利润率控制在6%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制定。海口、三亚两市要在2009年分批次推出一定数量限价商品住房。 九、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 十、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暂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 十一、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从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已按规定缴纳契税的居民,由纳税所在地政府按其购房款总额的1.0%予以补贴。 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开始预征,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不及时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四、鼓励利用旧城改造发展房地产项目。对市县利用旧城改造发展房地产项目出让的土地,市县可报省政府批准暂不向省财政上缴10%土地出让金,留作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暂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全省统一为3元/平方米。 十六、本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居民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海口市、三亚市为50万元,其他市县为30万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二手住房贷款最高年限20年,最高金额为30万元。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不配合或拒绝办理的,按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 十七、本省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标准暂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计算。 十八、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中,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优化设计、完善售后服务等措施提高商品住房性能,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九、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收购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收购、再销售时,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省、市(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享比例全额补贴。 二十、加强对我省及各市县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同时,加大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独特自然资源的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房地产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一、各市、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暨预警预报、二手房网上交易、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以及失信行为惩治机制,对房地产业实行科学监管。系统建设与运行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ategory:2008|N]][[Category:海南省人民政府]][[Category:土地增值税|琼]][[Category:经济适用住房|琼]][[Category:公有住房|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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