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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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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 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9年2月24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1999〕133号 1999年1月1日 执行 1999年2月24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1999〕133号 200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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