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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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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16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年5月16日 施行 2015年8月1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8月11日 条款废止 废止第“四、冠名发票”。 2017年9月28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9月28日 条款废止 废止“四、冠名发票”。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2023年4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4月4日 条款废止 第四条废止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开票单位(个人)应填写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发票使用区域 发票使用区域除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 三、小面额发票开具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面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的,应按规定开具。 '''四、冠名发票的审批'''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的标准和程序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授权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具体审批企业冠名发票(印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申请,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并向省局备案。''' 五、自有开票系统的要求 自有开票系统的要求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可以使用自有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其软件程序应具备数据录入、可靠存贮、发票打印、数据导出和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次月申报前报送当月发票电子数据。使用自有开票软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软件程序说明资料。软件的功能和数据存储方式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软件程序的说明资料。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1|5]][[Category:浙江省国家税务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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