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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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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10月26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年10月26日 施行 2016年9月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2016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起,省地税局不再印制千元版手工发票和百元版定额发票,原印制的千元版手工发票和百元版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规定期限。 二、发票使用实行三年自动作废制度,即: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在印制当年及后两个年度内有效,进入第四个年度自行作废,不得使用。 三、从2014年起,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严格落实“以票管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根据核定营业额按申报期领用定额发票,当期未足额领用的不能结转领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领用发票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领购非税控发票应加盖特定使用对象(范围)的印章。 四、规范零星服务业务的发票开具管理,经营者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5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单笔金额在50元以上的应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必须按申报期报送非定额发票开具数据,其中已纳入江西地税网站发票查询数据库的纳税人(移动、联通、电信和高速公路系统等)和使用景点门票的纳税人报送汇总数据;使用税控机纳税人按用户卡+U盘和网络申报两种方式报送明细数据;其他纳税人通过电子表格报送明细数据(表格可在江西地税网站下载)。严格落实发票缴销制度,对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及违规使用发票行为,拒不接受处理且情节严重的,地税机关可以停止供应发票。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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