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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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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7月2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2019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center>'''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center>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现就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rowspan="2"|设区的市 !! colspan="3"|适用税额 !! rowspan="2"|备注 |- ! 市辖区 !! 不设区的市 !! 县 |- |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 45 || 40 || 30 || 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和镇江市丹徒区适用税额为40 |- | 扬州、南通、泰州 || 40 || 30 || 25 || |- |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 30 || 25 || 20 || |} </center> 其中,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决定》实施后,将对促进我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wiki置底}} [[Category:2019|7]][[Category: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耕地占用税|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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