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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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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0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180号 2016年10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协同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三、履职尽责,不断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设置福利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继续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制度和优惠政策。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落实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协调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发展。 {{wiki置底}} [[Category:2016|O]][[Category: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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