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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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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月30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21号 2008年1月30日 施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关注民生。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做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的程序性要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依法作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规划的实施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许可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5、先规划后建设。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坚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三、落实《城乡规划法》当前要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要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积极推进地方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修改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现行标准,加快在编标准的工作进度,抓紧其他标准的前期研究和开题立项工作,保证城乡规划标准体系制定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 1、大力推动目前在编的11项国家标准的编制与审查工作。 2、对于现有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研究,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3、要将具备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技术标准编制任务的情况,作为其资质考核与后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突出国家和省(自治区)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管理要求,明确必须严格管制的内容,使经批准的规划可以作为省(自治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的依据。 抓紧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重点解决规划成果要兼顾在近、远期建设用地的管理上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1、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办法。 2、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 (五)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强化对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求。 1、结合规划资质换证工作,摸清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对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法律要求,给予相应处罚。 2、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六)加强规划制定的公众参与。保障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 1、在有关配套法规和规定中细化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办法。 2、针对不同的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3、明确规划编制成果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的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的材料要求。 (七)完善规划选址和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与项目立项、土地划拨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办法。 1、推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加强并规范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选址工作。 2、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发放的范围、程序和基本条件。 3、抓紧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4、在地方配套法规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要求。 (八)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1、地方配套法规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内容、程序、条件要求。 2、各地在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条例中,要认真研究、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九)建立对规划的评估制度,完善城乡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防止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1、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评估的具体办法,明确评估的周期、评估参与的部门、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评估报告上报的程序等。 2、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审批、备案的操作办法。 3、制定有关配套法规、依法界定“利害关系人”,作为修改详细规划时征求意见的对象。并明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方法,以及处理意见的具体办法。 (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突出监督检查对处理、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 1、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会同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执行法律有关规定过程中具体的协同方式,起草案件移送及查处办法。 2、继续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完善。 3、建立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违法者相应的赔偿措施。 (十一)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用好行政强制权。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配套法规,明确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 2、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配套法规中,要明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认真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学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基础。建设部将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单位共同起草解说,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师资队伍,对地级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组织学习研讨。建设部所属干部培训机构也要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组织县级市、县和镇乡政府的领导学习《城乡规划法》,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搞好自身的学习与培训。把学习好《城乡规划法》作为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人员上岗的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与在职培训,也应把《城乡规划法》作为重要内容。 3、各地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要研究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完善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建设部将区分不同层次、地区适时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 1、2008年,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为重点,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2、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 3、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左右时,与全国人大联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重点了解规划法实施以来的执法现状;掌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从而进一步宣传《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要根据文件要求,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意见,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我部。 {{wiki置底}} [[Category:2008|1]][[Category: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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