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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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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令2001年第90号 2001年7月4日 施行 =正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center>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Category:2001|7]][[Category: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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