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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代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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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9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代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晋财预〔1994〕215号 1994年12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适应粮食购销价格改革,理顺农业税结算价格,最近省地税局和省粮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业税征粮结算价格的通知》(晋地税农字〔1994〕第10号)第三条规定:“粮食部门接收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粮和税粮任务外代扣代缴的税款部分,财税部门按0.5%付给粮食部门手续费”。粮食部门手续费提高部分按原定开支渠道,由县财政负担。为了便于支付和结算,1994年县财政应将提高手续费比例所需资金拨付给县地方税务局(不能用原安排的农征费抵顶),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粮食部门结算(今年农税机构未划转到地税局的,仍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 {{wiki置底}} [[Category:1994|D]][[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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