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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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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3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5〕18号 2015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各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center>'''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的资金,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纳入省级彩票公益金范围。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四条 财政综合机构是公益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地区公益金的解缴入库,核定公益金使用部门预算额度,审核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向上级部门和本级 政府提供本地区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本地区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 第五条 公益金来源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彩票公益金; (三)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按50?誜50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我省留用的彩票公益金在各市、各部门的分配比例: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15%,省财政统筹6%,各市29%;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23%,省财政统筹1%,各市26%。 省财政厅按季向各市下达彩票公益金。 市及市级以下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七条 根据《[[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96号令)第37条、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行中 国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安排相关项目,具体项目由省残联确定。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专员办和省财政厅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财政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和省财政厅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开具《一般缴款书》,于15日前,按照《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分别上缴中央金库和省金库。 第九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配合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三章 公益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助残事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老年人福利方面,主要用于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光荣院、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和社会养老等建设与服务项目,资助养老护理人员技术培训项目; (二)残疾人福利方面,主要用于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与服务项目; (三)儿童福利方面,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残疾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等项目,资助儿童护理人员技术培训项目; (四)社会公益方面主要用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救灾实物库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慈善超市示范化建设和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支持慈善人才培训与慈善宣传工作; (五)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每年用于社会公益方面的资金,应控制在年度公益金使用额度的10%以内。 第十二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3.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5.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6.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和俱乐部建设; 7.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和承办全国、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及国际单项运动会比赛; 2.支持省优秀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国际、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国内、国际重大单项体育比赛; 3.配套和改善省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4.补充优秀运动队保障支出。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五)补助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六)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统筹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开核算,用于残疾人事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其余部分继续用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 (一)助残事业主要用于:1、残疾人康复、残疾预防、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康复技术培训等补助。2、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残疾儿童失学补 助。3、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扶持残疾人就业等补助。4、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特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5、 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文化设施建设补助;支持社区残疾人文化活动。6、残疾人体育活动补助;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建设补助;支持社区残疾人体育活 动。7、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设施、器材补助。8、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补助。9、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及托养服务补助。10、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的 支出。 (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保障和能力提升,是指用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补助、设备购置、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项目。 (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是指用于基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的建设、维修改造以及图书、设备等的更新、购置。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机关办公、维修、人员补助、职工福利等支出。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彩票公益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公益金实行以收定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彩票销售量和省级留存比例,核定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计划,列入省本级部门支出预算; (二)彩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依据当年各市和省级单位申报项目,经初步审核后,提交本系统的省级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会”)进行评审。 各市的申请报告,要由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民政、体育、教育、文化、残联等)联合上报。 省评审会应由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同志组成; (三)省评审会按照本部门工作任务,遵照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提交评审通过的手续完备、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的建设项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民政、体育等彩票使用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下拨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公益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申请项目属于公益金使用部门管理且必须安排的项目; (三)申请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完工后,能够保证项目按预计的使用效果运营。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益金使用部门编制公益金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综合机构分配的公益金数额,按照轻重缓急进行 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财政综合机构和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对公益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四章 公益金的监督与公告== 第二十一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五条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上一年度全市彩票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省彩票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拒缴、拖欠、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8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晋财综〔2008〕87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15|3]][[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Category:彩票公益金收入|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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