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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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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5月27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自然资发〔2020〕18号 2020年5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近年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全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总体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但限于基础薄弱、欠账较多、工作量大、经费紧缺等原因,部分地区推进缓慢,距完成目标任务尚有较大差距。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登记,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工作重点 到2020年底,全省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各地要以尚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抓紧完成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主要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暂不重新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逐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由申请人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充分使用两权调查成果,加快完成权籍调查 目前,我省各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已全部完成,调查成果已经省市两级登记机构验收,是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托。各地要认真对待、充分使用“两权”调查成果,结合实际先行对现有成果进行检查复核、更新完善,经核实未发生变化的,符合登记发证需求的,应直接使用,避免重复开展地籍调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对于需大规模重新开展地籍调查的地区,要书面向省厅说明情况。 在此基础上,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以满足“房地一体”登记发证条件为目标,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基础条件、现实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权籍调查方法,因地制宜选择解析法、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方法,开展农房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房屋经济价值较高、宗地分布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可采用解析法实地测量、无人机倾斜摄影的方式开展农房补测,高标准完成房屋落宗;对于宗地分布较为分散,房屋经济价值较低、生命周期较短、精度要求不高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采用勘丈法、信息描述等更为简便易行的方法,简易计算房屋面积,形成满足登记发证需要的成果即可。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要对所采用的权籍调查方法如实进行注记,面积应注记计算方案,界址点、房角点坐标应注记获取方法。对于非解析法实测得到的坐标和面积,将来根据实际用途,可适时进行补测,以满足精度需要。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做好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三、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处理政策,做到“一县一策”。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分阶段、分类依法妥善处理无权属来源资料、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缺乏符合规划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确权登记。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的,只进行调查统计,暂不确权登记,对于乱占耕地、违法占用生态保护区、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质量。 四、全面摸清底数,严格实施月报制度 底数清晰是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经调查,当前部分地区每月上报的农村不动产登记统计数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无法反映真实情况,不利于工作的推进。各地要实事求是,全面查清辖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总户数、应登记宗地数、已登记宗地数、不符合登记条件宗地数等基本信息,认真梳理权籍调查中发现的各类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中的街巷和空闲地等无具体权利人的虚宗,分类做好统计。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月报制度,按要求认真填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更新,作为年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确保上报数据的客观真实,切忌“掩耳盗铃”,底数变化较大的地区,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调查摸底,提前做好准备,下一步根据部省两级要求,进行校对和修正。 五、规范资料管理,做好数据汇交 各地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审核和校验,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并通过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报系统实时上报,不得漏报、瞒报。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形成的宅地基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要尽快移交至相应登记机构,建立台账,统一保管。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已有登记资料进行清理整合、补充完善及数字化处理后,逐级向上汇交。2021年底前,全国所有县(市、区)要完成汇交工作。 六、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工作任务、面临困难及时上报政府,提请政府牵头统筹推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本级作用,积极协调,掌握实情,出台政策,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不当“甩手掌柜”“信息中转站”。下半年,省厅将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将适时进行全省通报。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农村不动产登记后续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前做好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的经费预算,及时申请所需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三)建立工作台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序推进。以县为单位制定工作方案,6月底前全部印发,7月5日前,各市将本市方案印发情况汇总上报省厅。 (四)加快工作进度。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及时发现工作差距、存在问题,多措并举、迎头赶上,将农村不动产登记与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全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五)做好经验交流。目前,我省尚处疫情常态化防控时期,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各地要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在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好思路,好举措,经实践检验切实可行的,要及时梳理总结,形成典型经验,相互交流借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wiki置底}} [[Category:2020|5]][[Category:山西省自然资源厅]][[Category:不动产登记|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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