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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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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5月21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0号 1994年5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应经省税务局批准。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对没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是否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1994|5]][[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Category:增值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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