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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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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2年3月7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晋税函〔1992〕091号 1992年3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仓储行业应税凭证的征收管理,简化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我省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仓储保管合同的贴花统一改以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在存货人办理仓储保管费用结算时,由仓储企业代征应纳的印花税,并在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征税款金额。仓储保管合同不再贴花。 {{wiki置底}} [[Category:1992|3]][[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Category:印花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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