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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收计会统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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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2月5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收计会统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晋税计发〔1994〕4号 1994年2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新税制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出台实施。为了了解新税制的贯彻实施情况,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局于元月十日到二十五月,对各地、市的新税制运行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现将税收计会统工作方面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根据检查情况看:省局普税计发〔1993〕第55号、5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市、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培训学习。县市税务机关及时分设两个税务系统,对税款征收、入库、帐簿设置;凭证流转等一系列会统处理事项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布署,为税制改革和“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从全省情况看,新税制计会统工作的运行和其它工作一样基本上是正常的,从事计会统工作的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做了大量工作,承担了比原税制加倍量的工作,工作非常辛苦,完成了所承担任务。但是,运行中也还有很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归纳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计会统方面主要为: 1、税款征收方面: (1)晋税计发〔1993〕第55号文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后,对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全部税收,国税局系统征收。征收办法不变,其精神为:在用通用完税证征收时,可采用一票多税的办法,在票面逐栏填写生税及附征的税、费、基金;用定额完税证征收时,填主税种的名称。为便于缴库,自收汇解时,国税局系统可按所征税款总额的50%以“增值税”科目入库,50%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检查中发现,个别县市在征收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时,对同一纳税人开具两份完税证,其中一份按定额税款的50%征收增值税,加盖“国税局”戳记;另一份按定额税款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加盖“地税局”戳记。还有的县市税款汇解时,“个人所得税”汇解缴款书加盖“地税局”戳记。 (2)个别县市反映,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款时,银行要求企业附两份转帐支票(分75%、25%)作为付款凭证。明显违反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省五大银行联合下发的〔1990〕晋财预字第6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1条第4款用“付出凭证做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付款凭证”的规定。 (3)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除晋税计发(1993)第55号文第二条第一款中列举的由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以外,其它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均应由地税局系统征收。个别县市征收的这部分税款所填开的城建税专用缴款书上误加盖"国税局"戳记。 2、票证填写方面 (1)晋税计发,〔1993〕第55号文,对清缴以前年度税收(包括征期在一月份的正常收入)的预算级次、适用科目和缴库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即征收纳税人1993年12月份实现的税款和清缴以前年度的欠缴税款时,应按旧的办年计算开票、新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个别县市在实际操作中,误将计税总值(销售收入)、税率栏按改革后的适用税率和新税率倒算的金额填开税票。 (2)增值税属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其中75%部分为中央级收入,25%部分根据不同的财政体制,分别为省、地(市)、县(市、区)级收入。个别征收单位填开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将25%部分的,“预算级次”误填为“地方25%”。 (3)预算收入级次和征收管理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县市、区固定收入。个别征收单位在征收中,误将随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征收的教育费附加随同正税的级次缴入中央金库。 3、帐簿设置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县、市、分局没有按照省局规定,于年初设置两套会纬帐簿,及时进行会统核算。 三、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盖戳记问题 为了便于管理和收入对帐,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系统所使用的各种税票均应分别加盖“国税局”和“地税局”戳记。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不同的征收管理范围,加盖不同的戳记,而不能根据预算收入划分加盖戳记。 2、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的预算级次问题 实行“分税制”以后,农村信用社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的预算级次,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属于地县级收入。 3、征收税金汇总单的编制问题 根据省局晋税计发〔1993〕55号文件规定,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全部税收,国税局系统汇解时,按所收税款总额的50%以“增值税”科目入库,50%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为了便于会统核算的衔接,在编制征收税率汇总单时,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几点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局晋税计发〔1993〕第55号联合通知,深刻领会“分收、分入、分记”的精神,弄清征收范围和预算级次。 2、要加强票证的填用审核,保证各项收入的准确入库。 3、要严格执行晋税计发〔1993〕58号文,按两个税务系统设置两套会统帐簿;按照划定的征收范围分别编制会统凭证,进行会统核算;分别编报会统报表。 4、要加强与同级金库、财政的联系和配合,及时解决税款入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预算收入的入库、对帐工作。 {{wiki置底}} [[Category:1994|2]][[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Category: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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