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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委托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代征税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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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2月7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委托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代征税款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9号 1994年2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后,一些主要从农民或城镇居民个人收购原料或其他货物(不包括免税农产品和税法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下同)的行业,如废旧物资回收、冶炼、建材等行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致使税负明显增高,影响了生产经营。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在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试行收购环节代征税款的办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凡主要从农民或城镇居民中收购原材料或其他货物的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都可以委托其在收购环节向销货方代征税款。这些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应取得增值税发专用发票,凭以抵扣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可凭销货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从其他个人和单位购进货物,代征税款后,代征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代征税款的征税办法。代征税款一律按收购价计征,增值税征收率为6%。 属于矿产品的,应同时代征资源税。其他各税,在不低于2%的范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附征率,统一按个人所得税同时代征。各项税款均应由销货方负担。代征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划分中央或地方收入,分别入库。 三、委托代征手续的办理。凡需要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的税种、税率或征收率、附征率,代征税款的解缴办法,代征义务和责任及代征手续费,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代征人代表税务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代征税款。 四、代征的票证及税款抵扣。代征人收购货物时,应向销货方开具“山西省收购专用发票”,同时按票面金额代征税款,凭记帐联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代征人提供完税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向销货方开具完税凭证。 代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解代征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代征税款后,对其中的增值税部分,应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中抵扣联交付给代征入,代征人可凭以抵扣当期增值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货单位各栏用横线划去。“商品或劳务”名称栏可填主要商品名称加“等”字,无法合计的商品,应将“计量单位”、“数量”、“单位”等栏用横线划去。“税率”栏填6%。 五、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征各税5%的比例提取,并按规定标准付给代征人。 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充实完善。 {{wiki置底}} [[Category:1994|2]][[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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