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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成交中需要注意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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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26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成交中需要注意问题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37号 1994年7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出口企业: 据兄弟省市税务部门反映,近几个月来,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采取的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手法进行骗税活动,有的生产企业为获取非法收入,与不法分子勾结,填开无货发票,参与骗税、有的外贸企业也继续从事“四自、三不见”的“出口业务”。为防止骗税,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及给出口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待提醒企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端正经营思想,努力完成创汇任务。端正经营思想是企业振兴的基础,出口企业从事出口创汇业务要靠真本领、真功夫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对采取收购无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退税的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出口企业要教育广大职工,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调查研究,防止上当受骗,实实在在地做好每一笔出口业务,多创汇,为山西经济多做贡献。 二、谨慎成交,避免上当受骗。做虚假出口业务、上当受骗的事,我们的一些出口企业应当记忆犹新。近一时期以来,一些自称广东深圳等地生产企业的人,主动找沿海、内地的一些外贸企业,要求委托出口服装等货物,并以退税归受托方为由,作价一般高于正常贸易价格,有骗取退税嫌疑。为此,望出口企业对来自上述企业的货物或委托出口货物的谨慎成交,避免上当受骗。 三、严令禁止做“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今年以来,“四自、三不见”虚假出口业务又有所抬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不法分子主要来自广东深圳潮汕等地,他们以中间入或生产企业人员的身份,携带有关凭证主动与出口企业联系,从事“四自、三不见”的出口业务。提供的“货物”大多在深圳、汕头等口岸地交货、报关,“货源”主要来自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江苏、浙江、河北等地。为严防骗税案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再次重申,采用“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四、专用发票要规范。近一时期以来,发现一些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对此,我们要求:企业外销人员、办税人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严格审核,不规范的发票一律拒收重新填开;申报退税时,若发现有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重开前一律拒绝退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4|7]][[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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