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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和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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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8年12月6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和解释的通知 〔88〕晋税二字第37号 1988年12月6日 执行 2006年12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2007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暂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011年12月14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1〕1号 2011年12月14日 条款废止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和解释的通知》(〔88〕晋税二字第37号)第十四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省制定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均以发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解释。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砸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救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以及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适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十一、关于企业(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因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个人)经批准举办的正规教育学校及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用房,应一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居民房屋及院落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居民房屋及院落用地,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四、关于福利生产单位用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五、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单位之间无偿占用土地,应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个人)无偿占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免税单位无偿占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也应从纳税单位的面积中给予扣除免税。 '''十七、关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暂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wiki置底}} [[Category:1988|D]][[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晋]][[Category:宗教活动场所|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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