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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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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0年6月8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90〕晋税地字第35号 1990年6月8日 2012年1月1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年1月12日 施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全省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讨论,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如何划分问题 按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安全区如何划分范围,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在安全区范围内搞建筑设施等占用的安全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煤炭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免征问题 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只限于煤炭企业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厂区不能比照,但考虑到其他矿山企业情况类似,因此可比照煤炭企业执行。 三、建材行业取土用地征免税问题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使用耕地取土生产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砖瓦厂利用荒山、废弃土地取土进行生产的,以及取土后的废弃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其他建材行业的采石场、采石山用地和陶瓷行业、沙器、瓦器行业的取土场占地,也可比照生产砖瓦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0|6]][[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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