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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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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5月20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税计发〔1994〕25号 1994年5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计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制定了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现根据国税发〔1994〕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适用于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除固定资产投产方向调节税以外的各项税款。 二、凭证式样。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式样附后),由省局统一印制。该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蓝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白纸红字)。 三、使用管理。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视同完税证严格管理。 1、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后发给扣缴义务人,发放数量应按需用情况严格控制、一次发放数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平均用量。 2、扣缴义务人必须按代扣代收税款内容和凭证项目要求如实全份一次复写。计税栏中的“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其他各栏仍按现行规定填写。 3、县(市)税务机关对丢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者,要按照《山西省税务局损失税收票证暂行处理办法》从重处理。 四、报表编报为准确反映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的领发用存缴等情况,在“税收票证用存季报表”(JB01)的“二、各税通用完税证”下增设“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1、税收缴款书”下增设“2、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其它项目依次顺延。JB01的参数调整为:130、31、1、13(N,10)。 五、其他事项。 1、扣缴义务人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票证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税款代征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一律不得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2、县(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填票辅导,督促扣缴义务人正确计算扣缴税金,严格执行票款结报有关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妥下发前,暂用各税通用完税证代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wiki置底}} [[Category:1994|5]][[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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