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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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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11月25日 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晋直文明委发〔2015〕7号 2015年12月11日 执行 2018年7月19日 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晋直文明委〔2018〕2号 2018年7月19日 废止 =正文= <center>'''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五句话”总要求,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有效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升各单位工作水平的系统工程。文明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整体工作和社会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素养,着力推动各单位中心工作、业务工作的健康进行,为推动我省“六大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核体系和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省直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分为两个层次,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第六条 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基本条件如下: 1、锐意改革创新,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工作扎实,勇于担当,重视文明创建工作。认真落实“两个责任”,重视机关党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加强道德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单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高素质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创建工作形成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和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的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 4、群众参与广泛,创建活动好。活动有阵地、有载体、有主题,体现多样化、特色化、时代性。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成果享有权。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人文环境建设。 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符合促进“六大发展”和推动“六权治本”的工作思路、举措和成效,服务热情,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新申报文明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三年获得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近三年来,单位主要工作受到国家级一次或省部级两次或厅局级四次表彰奖励。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省直或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 创建成效特别突出,在全省或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可以在连续两年获得省直文明单位的基础上破格申报标兵。 第九条 省直单位参加省级文明单位(山西省文明单位和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评选,须从省直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选,须从荣获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的省直单位中择优推荐。 申报、推荐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达到省级文明单位标准要求; 2、连续三年获得省直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申报、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达到全国文明单位标准要求; 2、连续两届共四年获得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3、各项工作在全省处于带头示范水平,并在文明创建工作中起到标杆引领作用。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十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管理;民主党派的省级机关和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工委的中央驻晋单位,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参加省直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省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当年,须由省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果创建工作特别突出,可在一年申报期满破格安排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该年度申报资格。人数在8人以下的单位不得进行独立申报(2015年度已被命名表彰的可继续申报),但具备条件的可与其主管厅局合并开展创建工作,由省直文明办根据其具体创建情况进行考核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是否能与主管厅局合并命名的建议。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如出现改变名称、合并、分设、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形者,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并由省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 1、省直文明办根据省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山西省直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上一年度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复查考核。验收考核和复查考核的结果报省直文明委,由省直文明委全委会进行审议决定。 2、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反映但调查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省直文明委全委会审定。 3、对拟命名的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和其它文明创建先进典型,经省直文明委全委会审议批准后,由省直文明委命名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4、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优胜劣汰。每年自查申报并验收命名一次,不按时进行年度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每年度根据省直机关的总体创建水平和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限期整改和不予推荐命名表彰的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实行电子规范化档案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以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六项基本条件分类):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荣誉证书以及党工团组织建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涉及一票否决等相关情况。省直文明办通过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了解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社会机构等方面对其在创建过程中有关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采取检查验收、集中培训、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暗访抽查、经验推广、学习观摩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通过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并向纪检监察、考核办、公检法、卫计委、防范办等有关部门了解申报单位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各主管单位文明委、文明办要对下属单位的创建工作加强领导,进行具体安排、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被授予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可以在被命名当年对本单位在职职工进行奖励,发放精神文明奖。其标准为:省直文明单位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总额发放,连续保持三年以上(不含第三年)的文明单位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总额发放;省直文明单位标兵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省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奖由财政补助和单位经费结余中解决;其他单位精神文明奖通过自筹解决。省级和全国文明单位按照省直文明单位标兵标准发放,不得重复发放。与主管厅局共同创建的8人以下单位经省直文明办考核合格后,其文明奖根据单位性质具体确定经费来源。文明奖不计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文明奖的发放由单位文明办负责,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因创建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1、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适用情况:普通党员干部职工1人受到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者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普通党员干部职工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 2、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的适用情况: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 3、给予“暂停资格”处理的适用情况: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人或中层干部2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已接受组织调查但还没有做出结论的,对其当年度任职的被考核单位进行暂停资格。暂停资格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4、给予“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适用情况:单位党政一把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中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当年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 5、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处理的适用情况: 1)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不能与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 2)领导班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处理。 3)单位党政一把手或其他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中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 4)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机关党委、纪委等组织不能按时换届(经上级组织批准的除外),机构不健全,经费和制度不落实。 5)在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 6)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7)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 9)未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中国梦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省直机关公民道德建设“五个一”活动。 10)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问题,损害本单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九条 对同时存在第十八条适用情况两种及以上问题的单位按其最重的情况进行处理,对同一单位不同类别情况不累加给予处理。 因发生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同时处理的,合并对照最重的提出处理意见;党纪、政纪和法律不是同时处理的,按已作出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对同一人同一件事不重复给予处理。对于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原领导班子成员,若其违纪违法事实不发生在被考核年度所任职单位的,不影响该单位创建荣誉的认定。 对在年度复查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约谈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缓发文明奖,整改期满由省直文明办进行复查,并视复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在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综合排名靠后、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进行口头警示;问题比较严重的,取消其本年度申报更高一级文明单位的资格或给予相应处理。 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后,牌匾须交回省直文明办。若省直荣誉称号被撤销,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届省级和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省直厅局所属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文明办书面报告,该主管部门文明委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呈报省直文明办;省直厅局机关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发生问题,直接向省直文明办书面报告。省直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决定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单位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主动查处、主动申报,省直文明办经核实后将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对本单位有关违法违纪情况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的,省直文明办经调查核实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加重处理的建议。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隐瞒不报的,省直文明办将视其责任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受到第十八条所列前四项处理之一的单位,要在宣布处理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向省直文明委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不力或未递交专项整改报告的将撤销其称号;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一年之后才具备晋升申报资格;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可在受处理第二年进行晋升申报。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两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在一年内获得国家级奖励一项或省部级奖励两项的,可在受处理的第二年重新申报,但其新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与受处理前保持年限上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受到暂停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处理的单位,停发文明奖,仍自行发放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单位,按降级后的荣誉称号标准发放文明奖。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单位,按本规定第十六条90%的标准由财政拨付或自筹发放文明奖。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在省文明委和省直工委领导下,由省直文明委负责对省直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奖惩。省直各单位文明委在本单位党组(党委)和省直文明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文明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直文明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省直文明办),作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省直各厅局级单位文明办原则上设立在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并报省直文明办备案,基层各单位文明办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见第三章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晋直文明委发〔2012〕4号《[[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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