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源代码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6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征〔1994〕17号 1994年12月6日 执行 =正文=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征发〔1994〕第88号《关于对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等军事单位进行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 《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可以免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以上规定明确为:“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因此,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办公楼、宿舍楼是否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宿舍楼,应依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个人集资部分可按规定免征税款。 对武警吕梁支队修建的办公楼,可先行检查,暂不征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局,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按批复执行。 四、上述纳税义务发生后,吕梁军分区和武警吕梁支队即成为法定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拒绝检查的行为,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94|D]][[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