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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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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4月26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21号 1995年4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出口企业: 近来,在出口退税的审批中,发现一些地市和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及凭证提供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出口迟税的正常审批。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时间问题新的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应按月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申请,我省为了方便企业申报、加速企业退税资金的周转,亦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可根据退税业务量的大小,按月、旬或批申报退税,凡在当年清算截止前申报的退税申请均可退税。但是,有的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部门间衔接不好,或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经常不能及时申报退税,个别公司甚至发生了货物出口后两年才申报通税的现象,不但影响了公司自身的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而且影响了全省出口退税的进度,使我省退税进度严重滞后于创汇进度,影响了全省出口退税指标的取得和分配。为此,省局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出口企业的每一批出口货物必须在货物出口的三个月内(以报关单放行时间为准)申报退税,超过三个月不申报退税的,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关于单独或分别申报退税问题为了便于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和考核分析,出口企业发生的下列几种业务必须单独或分别填表申报退税。 1、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应单独申报。出口企业在申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前,除应先按规定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还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进料加工手册及复印件一份;(2)进口报关单及复印件一份;(3)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一份;(4)开具给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一份(如属委托加工方式则不提供此凭证)。 2、易货贸易出口货物的退税应单独申报。 3、从骗税多发区收购并从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出口,以及其他有疑问而应发函调查的货物均应单独申报退税。在申报退税的同时,还应附送下列资料:(1)付给供货方货款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一份;(2)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3)付款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每年度十二月份出口的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 5、不同年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分别申报退税。 6、不同税率的出口货物,以及工业品和农业产品必须分别申报退税。如:按17%退税的工业品和按13%退税的工业品,以及按13%退税的农业产品等均应分别填表申报退税。 7、代理出口的货物必须单独申报退税。 三、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退税,而委托方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实际收回的外币金额和结汇当天人民币汇率折成的人民币实际销售收入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代理出口业务的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委托方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是委托方直接将自己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转给代理出口企业做为退税凭证,或是委托方直接让供货方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代理出口企业,从而打乱了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代理关系;二是委托方提供给代理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以实际收回的外币和结汇当天人民币汇率折成的人民币实际销售收入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未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现重申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必须以委托方按实际收回的外币和结汇当天人民币汇率折成的人民币实际销售收入填开并直接开具给代理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wiki置底}} [[Category:1995|4]][[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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